芈月传剧本台词,芈月传最经典的一段励志台词

上诉与二审认定

花儿影视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主张《芈月传》改编自剧本,一审法院认定有误。具体理由如下:

编剧合同中约定的“”仅指蒋胜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创作完成的7000字,并没有将《芈月传》著作权授予蒋胜男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通过合同解释认定“不论蒋胜男是否已经创作出《芈月传》,即蒋胜男享有《芈月传》的著作权”,属于错误认定;

《芈月传》剧本由剧组共同创作完成而非蒋胜男个人创作,经比对,与剧本情节相似性高达62.85%,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应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进行侵权认定而一审法院未适用,最终导致作出错误认定;

蒋胜男未能举证证明完成时间在剧本之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推定完成在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在蒋胜男未能证明创作在先时,应当推定根据剧本改编,构成侵权。

花儿影视还提出对蒋胜男使用剧本的方式作出过限制,即“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传播和交于第三方使用”:

一、“子歇死不能让月儿死。”二、“要死我要和子歇一起死。”三、“做为媵侍,万事皆是份内之事。可唯独不服侍大王,你没有名份就没有地位。就没有在这世上立足的根本。”四、&。

花儿影视认为该条款旨在说明只要在花儿影视享有剧本著作权的前提下,蒋胜男就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使用剧本;且佐证了花儿影视并没有将包括《芈月传》著作权在内的任何权利保留给蒋胜男;

其台词如下:芈月问:你们为什么要造反?蒙骜让你还位于大王,请回甘相,与诸公子罢兵 芈月:朕当政,就真的有违天意?赢华、甘茂等人的主张,就真的这么受人拥戴吗? 你们当初当兵必定不是为了造反,你们沙场浴血 卧。

蒋胜男辩称该条款是对非正常履行合同状态的约定,仅约束在未履行合同情况下向第三方传播剧本的行为,而出版、发行《芈月传》的行为是行使合同约定的正当权利,不属于该条款限制范围。

二审法院作出以下判断,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合同文义解释,结合签约目的、履约情况、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支持原判对“”涵义及权利归属的判定,确认原判关于“不论蒋胜男是否已经创作出《芈月传》,即蒋胜男享有《芈月传》的著作权”认定无误;

一审法院未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而是先审理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正确的;

蒋胜男因创作完成《芈月传》而享有著作权,其他人仅提供咨询意见等,不视为创作;

1、我虽出生王族,却一直被人踩在脚下,一无所有,我不墨守成规,也不怀挟偏见,我既能一掷决生死,又能一笑泯恩仇。2、我芈月前半生都靠在男人身上,这剩下的日子不靠也罢,我自己的命运我自己做主。3、未遇见秦王这。

蒋胜男授权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及中关村图书大厦销售《芈月传》不构成侵权。

在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对与剧本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对双方权利义务边界进行界定时,花儿影视主张权利的范围受该等约定限制,是否构成侵权要看蒋胜男是否是在约定范围内行使权利,此时没有使用该等规则的必要。

《芈月传》经典台词 芈月传剧情简介:战国时期,芈月是楚威王最宠爱的小公主,但在楚威王死后生活一落千丈,母亲向氏被楚威后逐出宫,芈月和弟弟芈戎在宫中躲过了一次次灾难和危机。芈月与楚公子黄歇青梅竹马,真心相爱。

关于蒋胜男是否是《芈月传》剧本创作的唯一作者,以及该事实对剧本和权利归属的影响:

花儿影视上诉时主张剧本由剧组共同创作完成,二审法院指出这一主张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这一事实成立,则意味着1)蒋胜男不是《芈月传》剧本的唯一作者;2)双方权利边界不能仅依据编剧合同进行界定。——也就是说,是否能依据编剧合同直接判定与剧本的权利归属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要看《芈月传》剧本是否由蒋胜男独立完成。

二审法院认为基于本案已查明事实可以认定蒋胜男是《芈月传》剧本的唯一作者,在蒋胜男既是剧本作者也是被诉侵权作者的前提下,双方权利的边界应当依据合同进行确定。具体分析思路如下: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在案证据表明,剧本创作过程中,虽然花儿影视相关人员在剧本讨论过程中对蒋胜男创作的剧本提出过修改意见及建议,但一审判决认定:“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而对抽象的思想不予保护,花儿影视公司称芈茵、葵妈妈等角色由其公司相关人员创作,唐昧之死等情节也是由其创作完成的,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该创作已经形成了相应的表达,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按照编剧合同,蒋胜男享有的著作权,即被诉侵权是合同约定的作品,蒋胜男的合同抗辩具有对抗侵权成立的效力。

芈月传剧本台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中当事各方争议所涉及的剧本为蒋胜男版《芈月传》剧本,侵权比对涉及的也是蒋胜男版剧本与《芈月传》;《芈月传》署名权相关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剧本是蒋胜男版《芈月传》剧本和王小平版《芈月传》剧本(即王小平在蒋胜男版剧本之上进行修改与创作形成的剧本),电视剧最终拍摄依据的剧本是王小平版剧本。本案判决中“蒋胜男是《芈月传》剧本的唯一作者”描述仅针对蒋胜男版剧本。

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8民初24428号

2020年9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73民终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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